关于学会

学会章程

海南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 Haina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HM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题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是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行业业务指导机关是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68号金鹿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各种形式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制等建设;

(三)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价省内机械行业的科技成就,发布科技重大进展,组织开展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技普及推广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

(五)建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与省级的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与省政府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承接政府、行业和企业委托的科技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

(七)努力做好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估,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和职能。接受政府与社会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以及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和合作,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编辑出版科技文献,科技文化图书、期刊书籍、网站,论文集;以及科技文件和有关电子出版物,音制以及光盘制作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

(三)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相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切实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四)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五)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和风险精神。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海南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必须依法登记、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单位;

(三)单位会员负责人应在相应领域有影响;

(四)坚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与科技创新,以及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党的组织。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海南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符合《海南省机械工程学会会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四)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学会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学会严格执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推荐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推荐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七)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终止其相应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法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其中,本团体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20%。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学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设监事三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团体获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各种活动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会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规定要求,监事会有效进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政治建设:确保学会的政治方向,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落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加强组织建设: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三)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学会工作正规化和高效性;

(四)加强治理能力建设:通过严格落实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前置程序,优化决策流程,确保党支部在学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五十七  本会会徽是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如图所示。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社团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